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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行房产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1-03-08 浏览:5287

本报讯 (记者 李继成)上海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主体管理的通知》,提出了推行实名从业制度,从业人员在上海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业务,应当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要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等措施。

《通知》要求推行实名从业制度。凡在上海市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在领取备案证书或完成开业报告后30日内,为其聘用的从业人员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申请办理“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从业人员信息卡”。从业人员在上海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业务,应当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

信息卡由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签发,一人一卡,编号唯一。信息卡加载微信二维码,可在线查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诚信记录、违规情况,及所在机构基本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及时办理从业人员信息卡的,由机构注册所在区房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不予办理经营机构入网认证手续;已经办理的,可暂停相关权限。

《通知》要求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批准增加“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区房管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企业注销或取消“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区房管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相关信息,注销该企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同时,加强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业报告(信息记载)管理。凡在本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经批准增加“住房租赁”经营范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办理开业报告。

   《通知》还要求加强经营主体入网认证管理。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经营主体,应当在办理备案或开业报告后,到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手续,取得房源挂牌、合同网签等权限。(浦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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