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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0-10-15 浏览:3989

颁布机构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文       号

浦建委物管〔2020〕43号

颁布日期

2020年9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0年9月27日

时 效 性

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财 政 局

浦建委物管〔2020〕43 号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浦东新区建交委、浦东新区财政局对《浦东新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了修订。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浦东新区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治理,规范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5〕3 号)、《上海市住宅小区建设“美丽家园”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关于加强本区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办发〔2015〕32号)及《关于下达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市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房更新〔2019〕8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聚焦民生,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绩效优先。

第二条 (部门职责)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旧住房修缮和物业达标补贴等工作的推进,统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授权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

第四条 (资金用途)

老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旧住房修缮工程,包括屋面设施及相关改造、成套改造、厨卫综合改造、多高层房屋综合整治。

(二)物业服务达标补贴。

(三)经区政府批准的老旧住宅小区其他整治项目。

第五条 (使用范围)

老旧住宅小区包括:

(一)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直管公房、系统公房、售后公房小区;

(二)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 1991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安置的早期动迁房住宅小区;

(三)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对外形象等突发性事件的住宅小区。

第六条 (资金计划)

区建交委根据下一年度旧住房修缮需求、物业服务达标实际情况及其他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编制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经区财

政局审核后,纳入区建交委、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物管中心”)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补贴标准)

旧住房修缮工程的补贴标准,按照《关于下达本市旧住房修缮改造市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房更新〔2019〕80号)要求,另行制定浦东新区标准。

物业服务达标补贴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月,其中街镇基本补贴资金为 0.25元/平方米·月,区考核奖励资金为0.04 元/平方米·月,区统筹补贴资金为 0.01元/平方米·月。

第八条 (资金拨付)

街镇(或项目主体)向区建交委、区物管中心提出资金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建交委、区物管中心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授权支付。

第九条 (监督管理)

 旧住宅小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日常审查、监督和绩效考核,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对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建交委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业协会、上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浦东代表处、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浦东代表处、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房地产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九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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